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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見人見智 日前提到有一民眾欲贈與之事,早上他約我見上一面,且帶我前往該地目勘查並表示,如果本會符合下列「土地稅法」第28條所訂,合宜所捐贈之對象者,就要無償把這塊地全部捐給我們使用。 第二十八條之一(免徵對象)  私人捐贈 有巢氏房屋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:  一、受贈人為財團法人。  二、法人章程載明法 關鍵字排名人解散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。  三、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。 然,問題來了,我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」第二條所稱: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信用貸款為法人。到底這〝法人〞所指為何?另本會「章程」第36條明定:本支會如解散時,所有財產呈繳台灣省分會接管。又省分會章程第35條規定:本分會結束時,所有財產由總會接管。而在總會章程裡, 烤肉卻找不出一條有如上之規範。僅在第41條規定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講到有關法令,咱們會法第30條提到: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。」又到底所指為何?是指本法呢?還?小額信貸O其他有關法令呢?不得而知。 這可從本會去年底,向高雄縣稅捐稽徵處(現改稱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),申請我們那一部「救災服務車~敏郎號」之免徵使用牌照稅,所碰到的難題是一樣的。【詳見→財政部96/10/12台財稅字第09604756340函函說明四 售屋網 (如下各參考往來函文)】 其該局因未敢擅,於年初即以高縣稅消字第0970004519號函,呈請財政部賦稅署解釋至今,仍未獲回覆。不過該局則另函同意本會所申請→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」免納所得適用標準。 其實,個人想要說明的,係我們的會法現行條文,實在很難符合 室內設計期目前〝法令解釋〞之需要,就如同上午我致電向縣府主管人民團體的潘科員、及前往稅捐局詢洽如何解套,所得到的答案模擬量可,各說各話。 為此,我趕緊致電請總會秘書處的陳處長,請求給予協助。我說 五甲 地區人口密度很高,而本會在此地也有不少之居服個案,如果能有一處所可以作為聯繫 591橋梁,再予搭配增取所謂的「社區服務關懷據點、日間照顧服務中心」。 又可把部份空間規劃成立像南投的「博愛服務站」、或者供作「備災物資」之集散場,將對多元會務發展更形效益,而此一方向,也是政府未來將涵蓋在整個「居家服務」的延續,是故我們應該即早因應準備,期永續經營造福人群。 當 買房子然,這法令的解釋見人見智,如果咱們可以舉出更多事證,來證明其法律地位,應當可以克服突破。遂末了,仍期盼上級在這「土地稅法 及 牌照稅法」問題上,多給予協助和幫忙解決,有勞陳處長羅!….97/9/1(一)午于紅會 高等眾生不一定都住在天堂,當你內心有愛、很單純、有同情心,內心很平靜時,你就是高等眾?住商房屋秅F。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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